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(暂行)

59  2025-03-24 13:21:29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管理,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,合理确定校内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数量和面积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行政办公用房管理遵循“统一规划、动态调配、厉行节约、权责统一”原则,严禁超标占用、闲置浪费或擅自改变用途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职责分工

第二条办公用房是由基本办公用房(办公室、服务用房、设备用房)和附属用房(学生宿舍、食堂、停车库、人防设施等)两部分组成。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办公用房是指由学校核定,用于行政办公的办公室和资料室等基本办公用房。具体包括:办公室、服务用房(包括会议室、接待室、档案室、图书资料室、信息网络用房、机要保密室、文印室、收发室、医务室、值班室、储藏室、开水间、卫生间)、设备用房(包括变配电室、水泵房、水箱间、锅炉房、空调机房、通信机房、电梯机房)等。

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各类用房资产建档及信息变更,党政办公室负责各类用房调配,各使用部门负责所属房屋的日常管理及设备维护。

第四条 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用房行为进行督查,纳入部门年度考核。

第三章面积标准与调配

第五条我校各级工作人员(包括“双肩挑”干部)办公室使用面积均按行政职务核定,不得超过如下标准:正、副校级不超过48平方米/人,正处级不超过18平方米/人,副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/人,其他人员不超过6平方米/人。本规定所指面积,均为房屋套内使用面积,不包括门厅、走廊、阳台、楼梯、公用厕所等公共使用面积。

第六条党政办公室依据学校人事部门确认的行政级别及各部门(系部)人员编制数为基准,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,并调配各部门办公用房。同一科室(教研室)一般6-8人使用一间办公室,人数4-5人的可暂不调整,人数1-3人的需联合办公。退休、离职人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腾退办公用房。新增"共享工位"机制:非全日制或外聘人员按1:3比例配置流动工位。

第七条各部门(系部)要统筹安排和管理本部门行政办公用房,各级人员不得超标准使用。兼职人员一律不在兼职部门安排办公用房,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。

第八条各部门(系部)因机构、人员调整确需增加行政办公用房的,首先应当在本部门(系部)调剂解决;本部门(系部)现有行政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求或有涉及特殊用房需求的(如保密室、档案室等),可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重新核定,或予以适当调配。

第九条各部门(系部)因人员变动、职能调整等情况,党政办公室需重新核定其行政办公用房数量和面积,超出部分应及时由党政办公室封存或调配使用。

第十条因工作需要或房屋损坏需维修办公用房时,由使用部门向后勤处提出维修申请。需采购设备、家俱时,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,以上需按校内审批流程执行。

第四章附则

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党政办公室、资产管理处、纪检监察处组成的行政办公用房清查小组,定期开展行政办公用房的清查工作。对办公用房超标使用的部门(系部)和个人,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使用人员的责任。




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

2025年3月24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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